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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大纺织产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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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简介
 
关于商会
  • 广州市海珠中大纺织产业商会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广州市海珠中大纺织产业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 THE TEXTILE INDUSTRY CHAMBER OF ZHONGDA CANTON CHINA 
    第二条:本会是广州市、海珠区从事布面料、家庭纺织用料、辅料、配料及从事服装生产、加工、销售、科研、设计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包括服装市场、服装及配料经营、制造企业和个体户),运输、物流、仓储以及相关行业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为会员服务。团结会员和商界力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流通和有序竞争,提高服务素质,增加经济和社会效益;发展广州地区布匹、纺织业、服装业与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广州地区纺织业、服装业与国内外同行业交流与合作;大力推进中大布匹市场的升级改造;大力推进提升中大布匹市场品牌的知名度;大力推进中大布匹市场成为全球纺织品交易中心;为广大会员企业谋求发展机遇,为整个中大布市全面的兴旺工作和服务。为繁荣广州地区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第六条:本会住所在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中大九洲轻纺广场K栋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介绍国家、省、市纺织行业有关新的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会员企业和会员交流依法自主经营、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推动企业自我保护、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共同发展。
    三、维护会员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及投资者的意见,并提供法律服务。
    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反映会员和行业的要求,协调会员和行业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制定和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推进行业自律,协调同行知识产权、价格、权益等方面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六、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对行业改革方案,对行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重大的技术改造,投资开发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七、组织会员举办各种研讨、座谈会、经理工作午餐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培训班;举办技术业务讲座、组织会员赴境内外考察交流活动等,以利于企业正确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及政策;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八、举办、承办、协办纺织、服装交易会、展销订货会、和布料、服装演示活动;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的各类产品展销会、博览会、协助会员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九、接受会员企业的请求,协助会员企业向国外提出反倾销的应诉。
    十、接受政府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研究国内外市场动态、收集、分析、预测市场情况,发布行业信息。
    十一、参与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二、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十三、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四、创办行业刊物,设置网站、提供经贸信息。
    十五、承担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一、团体会员:在广东(广州)地区内经合法登记组成的纺织业、服装业和社会团体、研究组织、纺织和服装市场管理单位以及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社会经济团体。 
    二、企业会员:在广东(广州)地区内经工商登记的纺织、服装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不同隶属关系、不同系统的企业)及从事纺织、服装经销个体户。
    三、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均可指派一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二、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员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帮助;
    六、入会自愿,申请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即丧失其对本会之一切权利和要求。本会会员无论自愿退会或被除名,其已缴纳的各项费用或捐助及基金均不退回。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不遵守本行业商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商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本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由会员推选、选举产生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的具体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机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商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联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聘用制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每届不得超过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过2006年 5 月30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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